1.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4年以来,全国演出市场供给丰富,需求旺盛,市场整体保持增长态势。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于2024年10月出台繁荣我省演出市场打造东南演艺经济高地和两岸流行文化中心的暂行办法。厦门市高度重视演出市场的繁荣发展,目前我市拥有厦门奥体中心、市体育中心、马鉴湾音乐海岸、海峡大剧院等大型营业性演出载体,演出场次、观演人次、票房收入均呈现历史新高;在其他营业性演出方面,专业剧院精品频出,旅游演艺提质升级,驻场演出夜夜精彩,演艺新空间日益丰富。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大型营业性演出场馆双开多开尚未形成常态;演出落地成本有待进一步优化;观众观演体验有待进一步提升;“演唱会+”效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等方面。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出台了《厦门市促进演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2.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主要是:引进优质演艺企业,促进演出经营单位做大做强,产生集聚规模效应,做大我市演出市场增量,进一步激发演出经营主体活力与动力,充分发挥演出市场对于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娱乐、零售等行业的辐射与带动作用;引进与创编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演出项目,提升观众观演体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的、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快打造“文化中心、艺术之城、音乐之岛”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流行文化中心。
3.政策制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繁荣我省演出市场打造东南演艺经济高地和两岸流行文化中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中共厦门市委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厦门市打造流行文化中心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等文件制订。
4.《若干措施》与2023年出台的《厦门市繁荣演出市场实施办法》是什么样的关系?
答:同时有效,互为补充,就高不重复。
5.与以往相比,此次的政策有哪些突破?
答:与2023年修订出台的《厦门市繁荣演出市场实施办法》相比,主要体现在六个“首次”:一是首次将大型演唱会全国范围内年度在厦首演项目纳入叠加奖励,并适度提高了万人观演大型演唱会的奖补;二是首次对新开发的旅游演艺项目实施奖补;三是首次将演艺新空间纳入奖补范围,支持盘活空间利用、优质项目运营及打造特色演艺项目;四是首次出台支持引进及壮大演出经营单位举措;五是首次对优化演出市场营商环境做出了具体规定;六是首次对提升观众观演体验出台了有力有效的举措。
6.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及符合规范的演艺新空间,在本市从事营业性演出,符合《若干措施》条件的,均可申报演艺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
7.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若干措施》共二十项,针对当前演出市场及原有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聚焦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演出经营主体活力、推动演艺载体提质增效、优化配套保障措施、创新演出市场管理等方面。
8.大型营业性演出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参照《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规定,大型营业性演出是指5000人以上大型演出经营活动。目前在本市,大型营业性演出常见形式包括演唱会、音乐节及以演出为媒介进行产品促销的啤酒节。
9.大型营业性演出奖励标准包括哪些?
答:《若干措施》第(五)项规定,支持招引大型演出项目。对在厦门举办的大型演唱会,按活动规模予以演出举办单位分档奖励。对同一营业性演出项目,累计售票0.5万-1万人次的,予以15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售票1万-1.5万人次的,予以30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售票1.5万-3万人次的,予以70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售票3万-5万人次的,予以120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售票5万人次以上的,予以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另外,在上述分档奖励基础上,对于新引进国外知名艺人演唱会的,同一演出项目累计售票超过3万人次、5万人次的,分别再予以50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年度演出项目在厦首演的,分别再给予5万、10万、20万、30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若干措施》第(六)项规定,鼓励打造独立品牌音乐节。对演艺企业培育的厦门独立品牌音乐节,每年举办超过4天、累计售票超过3万人次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对旅游演艺有什么支持措施?
答:《若干措施》第(七)项规定,鼓励新开发旅游演艺项目。对新开发旅游演艺项目,年度演出经营活动超过365场、累计售票超过40万人次以上、票房收入超过4000万元以上的,予以企业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20%、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11.对演艺新空间的支持措施有哪些?
答:《若干措施》第(十一)项规定,支持培育演艺新空间。提升传统剧场、公园街区、空置单位、商业综合体等空间利用,支持发展体验式、互动式、沉浸式演艺项目或创新性演出经营活动,从首场演出算起,持续经营满1年、开展演出不少于50场次、票房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予以演艺新空间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1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项规定,支持优质演艺项目运营。对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演艺新空间,当年度演出经营活动超过50场次、票房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项规定,鼓励打造特色品牌演艺活动。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与博物馆、旅游景区合作,围绕闽南文化、嘉庚文化、对台文化、红色文化等主题,创编特色演艺项目,打造特色演艺品牌活动。
12.对引进及壮大演出经营单位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若干措施》第(八)项规定,支持培育优质演艺企业。对新设立未满两年的营业性演出单位,从注册之日起,首年度累计举办超过10场大型演唱会、累计售票超过10万人次以上的,予以每场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项规定,培育壮大演艺企业。支持演艺企业做大做强,赴外地举办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支持企业建设台湾艺人演唱会排演基地、首演地,加速发展演唱会产业链条。演出经营单位全年累计举办演唱会超过25场次、累计售票40万人次、票房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对演出市场优化营商环境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演出市场优化营商环境具体在精简审批流程、提供便利服务、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打造宣传矩阵营造城市良好氛围等方面出台了具体措施。
14.在优化配套保障措施、提升观众观演体验方面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一是完善商业配套。在大型营业性演出场馆周边依法划定专门区域设置商业配套,推动品牌餐饮、酒吧、酒店、零售等多业态配套运营。二是提升服务保障。大型演出经营活动举办期间加密增开地铁公交班次。建立分级客流疏解机制,引导场地周边交通。加强医疗应急响应。提供专题气象预报服务等等,满足观众群体需求,提升观演体验。三是支持演艺与旅游联动。观众凭票优惠购买文博场馆门票,优先预约国有文艺院团公益演出,凭票实名从轮渡码头登船游览鼓浪屿。四是带动社会消费。着力发展票根经济。举办大型营业性演出前3天至后3天,鼓励各经营主体推出吃、住、行、游、娱、购联动的系列优惠活动。推出“演唱会+”酒店优享套餐,每月滚动投放酒店住宿优惠券,鼓励酒店为观众提供专车接送、夜宵点心、打卡留念、孩童托管、旅行社对接等增值服务,吸引更多观众入住。
15.创新演出市场管理有哪些举措?
答:在大型营业性演出方面,将制定大型演出管理服务标准,强化大型营业性演出审核审批、城市宣传、运营服务、安全举办、政策兑现等工作。
在演艺新空间方面,出台相关运营标准,内容包括演艺新空间设置标准、经营范围、内部管理、考核验收等规范,促进新空间高水平安全与高质量发展良性循环。
在规范演出市场秩序方面,除了指导演出举办方制订合理梯次退票规则以外,开展线上线下同步治理,依法查处票务“黄牛”。严格限定工作证件发放范围。依法处置演出内容存在禁止情形、倒卖演出活动经营权等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保障观众合法权益。在新业态方面,规范对现场表演视频播放以及运用全息成像、人工智能等技术展示AI数字形象开展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16.对资金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有什么要求?
答:资金申请单位以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和守法经营作为奖补的前置条件。
17.政策如何组织实施?
答: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结合工作实际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及时申请、审核、兑付。
18.政策年限截止什么时间?
答:《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19.政策咨询方式?
演出经营单位及社会公众如对《若干措施》有疑问,可致电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咨询电话:0592-537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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