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演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文旅规〔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将《厦门市促进演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促进演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打造国际流行文化中心,促进本市演艺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演出市场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一)精简审批流程。文旅部门和公安机关缩短审批时间,开设绿色通道,支持“全程网办”,推动营业性演出项目尽快审批。简化一年内跨区域举办同一演出项目的申报资料。在确保安全形势可控的前提下,适度提高人员核准容量。(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公安局、市体育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提供便利服务。在本市机场、码头口岸对来厦演出的全球知名艺术家和重要演出团队提供快速通关等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口岸办、厦门海关、厦门边检总站)

  (三)完善公共服务配套。优化大型场馆周边的道路引导标识牌、指示牌、水马、围挡等公共设施配套,固化视频监控设施,配齐治安防控专用设备,加设通信基站,确保通讯畅通。(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

  (四)营造城市良好氛围。利用广播、电视、户外广告屏、城市夜景工程、地铁公交广告、新媒体等阵地,为大型营业性演出开展多维配套宣传。在机场、夜游渡轮等开展艺术迎宾活动。积极邀请明星艺人参与城市宣传推介,扩大厦门流行时尚城市形象影响力。(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交通局)

  二、激发演出经营主体活力

  (五)支持招引大型演出项目。对在厦举办的大型演唱会,按活动规模予以演出举办单位分档奖励。对同一营业性演出项目,累计售票0.5万-1万人次的,予以15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售票1万-1.5万人次的,予以30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售票1.5万-3万人次的,予以70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售票3万-5万人次的,予以120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售票5万人次以上的,予以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上述分档奖励基础上,对新引进国外知名艺人演唱会,同一演出项目累计售票超过3万人次、5万人次的,分别再予以50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年度演出项目在厦首演的,分别再给予5万、10万、20万、30万、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培育独立品牌音乐节。鼓励打造厦门独立品牌音乐节,每年举办超过4天、累计售票超过3万人次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七)鼓励新开发旅游演艺项目。对新开发旅游演艺项目,结合综合发展质效(年度演出经营活动超过365场、售票超过40万人次以上、票房收入超过4000万元),予以企业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20%、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引进优质演艺企业。对新设立未满2年的营业性演出单位,从注册之日起,首年度累计举办超过10场大型演唱会、累计售票超过10万人次的,予以每场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九)培育壮大演艺企业。支持演艺企业做大做强,赴外地举办营业性演出。支持企业建设台湾艺人演唱会排演基地、首演地,加速发展演唱会产业链条。演出经营单位全年累计举办演唱会超过25场次、累计售票40万人次、票房收入5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演艺载体提质增效

  (十)支持场馆双开多开。加大力度招引大型营业性演出项目,建立大型演出经营活动信息互通机制,优化大型场馆档期,提高场地资源利用率。完善大型场馆基础设施,设置标识标牌,加强人流引导,合理规划动线,盘活现有场地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场地依法增加演艺功能,实现全市多个场馆双开多开。(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培育演艺新空间。提升传统剧场、公园街区、空置单位、商业综合体等空间利用,支持发展体验式、互动式、沉浸式演艺项目或创新性演出经营活动,结合综合发展质效(从首场营业性演出算起,持续经营满1年、开展演出不少于50场次、票房收入达到100万以上),予以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1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十二)支持优质演出项目运营。对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演艺新空间,当年度演出经营活动超过50场次、票房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三)鼓励打造特色品牌演艺活动。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与博物馆、旅游景区合作,围绕闽南文化、嘉庚文化、对台文化、红色文化等主题,创编特色演艺项目,打造特色演艺品牌活动。(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优化配套保障措施

  (十四)完善商业配套。在大型营业性演出场馆周边依法划定专门区域,通过临时设施固定摆放,设置餐饮、小商品等商业配套。合理调整围档设施,支持场馆店面对外招商。加强场馆周边商业规划,推动品牌餐饮、酒吧、酒店、零售等多业态配套运营。提高场馆周边交通便利性,开通直达场馆周边的公交路线。(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体育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

  (十五)提升服务保障。大型营业性演出举办期间,加密增开地铁公交班次。充分发掘场馆地下、周边路面停车位。建立分级客流疏解机制,引导场地周边交通,加强医疗应急响应,提供专题气象预报服务。鼓励场馆增设女性专属化妆间、配足卫生间等服务设施,满足观众群体需求,提升观众观演体验。(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市体育局、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十六)支持演艺与旅游联动。开发观演自助旅游线路。大型营业性演出前3天至后3天,鼓励推出观众凭大型演出门票优惠购买文博场馆门票,优先预约国有文艺院团公益演出,实名从轮渡码头登船游览鼓浪屿,深度体验厦门城市魅力。(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市政园林局,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

  (十七)带动社会消费。着力发展票根经济。大型营业性演出前3天至后3天,鼓励各经营主体推出吃、住、行、游、娱、购联动的系列优惠活动。推出“演唱会+”酒店优享套餐,每月滚动投放酒店住宿优惠券,鼓励酒店为观众提供专车接送、夜宵点心、打卡留念、孩童托管、旅行社对接等增值服务,吸引更多观众入住。(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创新演出市场管理

  (十八)制定大型演出管理服务标准。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制定大型演出经营活动统一规范的管理服务标准,强化大型营业性演出审核审批、城市宣传、运营服务、安全举办、政策兑现等工作。(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人民政府)

  (十九)出台演艺新空间运营规范。制定演艺新空间设置标准、经营范围、内部管理、考核验收等规范,促进新空间高水平安全与高质量发展良性循环。(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优化演出经营环境。指导演出举办单位制订合理梯次退票规则。开展线上线下同步治理,依法查处票务“黄牛”。严格限定工作证件发放范围。依法处置演出内容存在禁止情形、倒卖演出活动经营权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现场表演视频播放以及运用全息成像、人工智能等技术展示AI数字形象开展营业性演出的监管。依法查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保障观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其他

  奖补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进行兑现,由市、区(管委会)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本市同类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符合措施奖补条件的经营单位,经申报审核公示后兑现奖补。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