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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按时缴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企业予以责令改正的通告
时间:2025-12-15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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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旅行社企业:

  根据“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数据摸排,截至目前,我市尚有159家旅行社(名单详见附件)未按规定补足或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进行通告,责令整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被通告的旅行社于2025年12月30日前依法足额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可采用现金缴存或银行担保方式。缴纳完成后,请及时将存款凭证、《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银行担保函上传至“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以便核查。

  二、责令整改期间,未完成整改的旅行社禁止开展任何旅行社业务。

  三、责令整改期内,被通告的旅行社可以补缴质量保证金(提供银行担保)、自行申请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提出异议。

  四、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将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列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

  附件:1.未缴纳质保金旅行社名单

        2.旅游服务质量保证经信息完善操作指南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2月15日

附件下载
  • 附件1:未缴纳质保金旅行社名单.xlsx
  • 附件2:旅游服务质量保证经信息完善操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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