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旅行社企业:
根据“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数据摸排,截至目前,我市尚有159家旅行社(名单详见附件)未按规定补足或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进行通告,责令整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被通告的旅行社于2025年12月30日前依法足额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可采用现金缴存或银行担保方式。缴纳完成后,请及时将存款凭证、《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银行担保函上传至“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以便核查。
二、责令整改期间,未完成整改的旅行社禁止开展任何旅行社业务。
三、责令整改期内,被通告的旅行社可以补缴质量保证金(提供银行担保)、自行申请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提出异议。
四、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将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列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
附件:1.未缴纳质保金旅行社名单
2.旅游服务质量保证经信息完善操作指南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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