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根据《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换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相关事宜的通知》(闽广〔2022〕285号)工作要求,现将我市换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机构。
二、换证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代理、交易、出口等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三)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广规〔2022〕5号)的情况。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三、换证审核标准
审核部门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注重审核持证机构的社会效益和节目制作经营情况,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对持证机构逐一做出是否予以换证的决定。
(一)对执行各项广播电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未发现违规行为的持证机构,予以换发。
(二)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持证机构,不予换发:
1.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
2.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4.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
5.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参加境外展示展映活动。
6.距有效期届满两年内未开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7.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未按照《福建省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按时完成年度社会效益评价考核。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申报换证材料提交
(一)申报材料
持证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或届满后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换证申报材料(省属持证机构直接向省广电局提交换证申报材料),包括:《福建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见附件2)、《***节目制作明细表》(见附件3)、《许可证》原件。
(二)咨询电话及收件信息
咨询电话:0592-5371942。
收件信息: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95-17号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传媒管理处。
附件:1.《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换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相关事宜的通知》(闽广〔2022〕285号)
2.福建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3.***公司节目制作明细表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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