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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厦门市繁荣商业演出市场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10-08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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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修订商业演出奖励政策座谈会,并多次商讨、征求市演出协会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对原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于2019年10月18日前反馈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处刘文林,邮箱:18965832918@189.cn,电话:0592-5371220。

       

  附件:厦门市繁荣商业演出市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10月8日

 

 

 

 

 

 

 

 

厦门市繁荣商业演出市场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省、市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部署,进一步繁荣厦门市商业演出市场,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拉动休闲文化消费,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商业演出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商业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商业演出属于文化产业门类,享有与其它类别文化经营单位的同等政策待遇。

第三条 鼓励演出举办单位从事商业演出活动;鼓励演出举办单位通过降低票价等形式吸引观众观看商业演出,做大商业演出市场规模。

对举办商业演出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商业演出类型、演出规模和演出效益给予适当财政奖励。

第四条 对在本市从事商业演出活动的,依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一)凡在本市举办单场售票3000人以上至1万人的商业演唱会、音乐会,按演出举办单位的单场售票收入的1.8%奖励; 1万人以上的商业演唱会、音乐会,按演出举办单位的单场票收入的2.4%奖励。奖励金额视项目对地方综合贡献情况而定。

(二)在本市剧场举办的商业演出,按艺术类商业演出和旅游类商业演出两类标准奖励。

1.艺术类商业演出奖励。本《办法》所指艺术类商业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包场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演出(不含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有赞助或者捐助举办的演出活动),按以下规则进行奖补:在本市500座以上剧场举办商业演出的,单场票房收入4万元-8万元给予演出举办单位1万元奖励;单场票房收入8万元-12万元给予演出举办单位1.5万元奖励;单场票房收入12万元以上给予演出举办单位2万元奖励。

2.旅游类商业演出奖励。本《办法》所指旅游类商业演出是指在本市国家级A 级景区内,经营项目多元,同一审批件在相对固定时间向游客提供常态化演艺的驻场演出。全年累计演出场次超过365场次、剧场规模2500座以上,以商业演出和景区通票(景区通票仅指景区门票及商业演出票的组合,不含酒店、餐饮等其他营业收入组合)的年度营业收入纳税额为基数进行奖补,纳税在300-400万按照纳税总额的10%进行补助;纳税在400-500万,超过400万部分按照11%进行补助; 纳税在500-600万,超过500万部分按照12%进行补助;纳税在600-700万,超过600万部分按照13%进行补助;以此类推,每超100万元(含),超过部分相应递增1%进行奖励,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本市非专业演出场馆在符合技术安全条件下,承接大型商业演出,提高场馆利用率,降低场租费用,积极提升配套服务水平。对于举办座位数3000座以上至1万座(含)、1万座以上大型商业演出的场所经营单位,每场次分别予以1万元、2万元奖励。

(四)已享受财政特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第五条 加大演出市场宣传推广。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助本市演出宣传手册及厦门市演艺信息宣传平台,推动厦门演出市场发展。

第六条 鼓励本市现有的(展)场馆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满足商业演出功能需要。在建及规划中大型体育场馆、展馆的建设,应与大型多功能演出场馆建设相结合,充分考虑大型商业演出功能需求。

第七条 提倡尊重艺术、尊重艺术家的劳动,树立健康、文明的文化消费观,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演出举办单位索要赠票。

第八条 支持市演出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工作,市演出行业协会应加强市场引导、品牌宣传、行业自律、协调沟通,推动演艺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九条 演出举办单位及场所经营单位申请财政资金奖励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申报材料送市演出行业协会,协会汇总后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申报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演出批文、商业演出在本市的完税凭证、演出合同、票务系统出具的商业演出票务证明等。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通过的,应当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演出行业协会网站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对单位或个人有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或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3年奖励资格,列入信用联合惩戒名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16年10月24日发布的《厦门市文广新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繁荣商业演出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文广新[2016]3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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