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旅发办[2019]43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我处职能范围涉及的旅游项目开发、旅游企业发展扶持、旅游国际化项目扶持(含境外)等相关扶持资金申报实施细则如下:
一、旅游项目开发与旅游企业发展扶持
(一)经厦赴台游组团奖励
扶持标准:
以各省、市、自治区赴台游组团旅行社或赴金马澎游组团旅行社组织的经厦门口岸赴金门、澎湖和台湾本岛旅游的人次为依据,按50元人民币/人次奖励组团旅行社。对组团经大陆其他口岸赴金门、澎湖和台湾本岛旅游,返回大陆时经厦门口岸进入的组团社,参照本规定予以奖励。
申报条件:
各省、市、自治区具备赴台游或赴金澎游组团资质的旅行社。
申报时间:每年度奖励通知发布后的一个月内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信用承诺书。(附表1)
2.经厦门口岸赴金澎台地区旅游组团旅行社奖励申请表(附表2)。
3.旅行社组团经厦门口岸赴台湾地区旅游团队明细表(附表3)。
4.团队信息证明资料。
(1)提供经各省、市、自治区旅游部门、厦门边检部门审核盖章的赴金门、澎湖、台湾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原件(验证后退回)及复印件。
(2)若名单表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供可以证明该团从厦门出入境的证明资料。
①名单表上边检盖章不清,无法辨别是否厦门边检印章的。
②名单表上边检盖章非厦门边检印章的。
(二)自驾车入闽入台旅游奖励
扶持标准:
对各省市组团旅行社或协会组织自驾游车辆(包括台籍和陆籍车辆)经厦门口岸出入境给予奖励,每部自驾车辆出境或入境奖励1200元。若同一自驾车辆出入境均经厦门口岸,仅给予一次奖励。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各省市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旅行社,或3A级以上自驾旅游行业协会组织。
2. 申报单位需至少提前一个月报备活动方案。
申报时间:应在活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信用承诺书。
2.自驾车入闽入台旅游奖励申请表(附表4)。
3.旅行社资质证明。
4.入闽(入台)旅游人员名单。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台胞证号等信息。
5.入闽(入台)车辆信息。信息应含台湾或大陆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大陆海关准许机动车辆入出闽的相关证明、不少于临时入闽或入台期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在闽或台的临时通行证、车辆驾驶人员在闽或台临时驾驶证。
6.自驾游团队及车辆厦门口岸出入境的证明。
7.旅行社委托外代公司代理相关事务的委托书。
8.办理车辆入出厦门口岸的费用清单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9.银行汇款水单。
10.旅行社团队接待计划书。
11.相关酒店住宿证明。
二、旅游国际化项目扶持(含境外)
(一)境外来厦采风踩线经费补助
扶持标准:
按照客源市场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落地接待经费补助:
1.亚洲市场(含港澳台):在我市酒店入住一晚的,每
人次补助1000元;在我市酒店入住两晚的,每人次补助1500元;在我市酒店入住三晚的,每人次补助2000元。
2.欧洲、非洲、美洲、大洋洲市场:在我市酒店入住一晚的,每人次补助1000元;在我市酒店入住两晚的,每人次补助2000元;在我市酒店入住三晚的,每人次补助3000元。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依法在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邀请境外旅行商、媒体记者和航空公司代表来厦采风踩线,所入住酒店需为4星级以上或同等级别酒店。
3.各旅行社需至少提前一个月报备邀请方案。
申报时间:来厦采风踩线活动结束后两个月内。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境外来厦采风踩线经费补助申请表(附表5)、境外来厦采风踩线名单(附表6)。
2.邀请对象身份证明(工作名片复印件,并加盖地接社公章)、人员证照入境签章页(含个人信息页)或表明入境信息的交通票据复印件并加盖地接社公章。
3.在厦门所住宿饭店形成的旅客住宿明细表(需有酒店业务部门公章)、酒店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仅供审验用,不留存)。
4.邀请采风踩线总结报告和图文资料等。总结报告包括采风踩线基本情况、主要收获、问题及建议等。图文资料包括采风踩线行程表、照片、有关媒体宣传报道资料等。
5.信用承诺书。
(二)国内旅游展会费用补助
扶持标准:
我市旅游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旅游协会及旅游专业协会组织的国内旅游博览会、展销会等重大会展活动并设立独立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费的50%给予参展企业相应费用补助。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依法在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旅游饭店和旅游景区,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各申报单位需至少提前一个月报备国内旅游展会参展计划。
申报时间:参展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相关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旅游企业参加国内旅游展会资金补助申请表(附表7)。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展位确认文件。确认文件可以为展位确认函、确认单、合同等能够证明购买展位的文件材料。
4.提供有效的展位费财务凭证。提供展位费发票、收据等有效的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仅供审验用,不留存)。
5.参加展会总结报告和图文资料等。总结报告包括展会的基本情况、具体措施、参展成效、问题及建议等。图文资料包括展位现场全角度视频或照片彩色打印件,需体现出参展人员、楣板、展台布置、宣传品、会刊、参展证等参展信息(电子版备查)。
6.信用承诺书。
(三)旅游企业参加国(境)外旅游展会费用补助
扶持标准:
我市旅游企业赴国(境)外参加旅游展会,且在该展会上设置独立展位宣传厦门旅游形象和产品,参照我市开拓国际市场政策扶持标准给予补助。
1.基本补助标准:按照参展成本对境外展会国别和地区分为A类和B类,A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2万元,参展人员费用定额补助0.8万元/人;B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1.5万元,参展人员费用定额补助0.4万元/人;港澳展参展人员费用补助定额0.2万元/人。
2.导向性扶持:对规模以上境外展会(指我市参展企业10家及以上的),展位费补助标准上浮20%;A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2.4万元;B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1.8万元。对我市“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加大展会扶持力度,对每个企业每个展会补助展位不超过2个,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
补助标准有关说明:
1.“A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包括: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尼、泰国、菲律宾、越南、印度、伊朗、斯里兰卡。
2.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指对企业派出境外参展人员交通费及境外生活费用给予补助,参展人员须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人员补助与展位补助在同一项目中申报,每个企业每个展会补助展位1个、补助人员1人,“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按所属地区定额标准,可支持展位补助不超过2个,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
3.规模以上境外展会指我市有关组展单位或机构或协会组织我市10家及以上旅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由组展单位或机构或协会填写《规模以上境外展会参展企业信息备案表》作为旅游企业申请导向性扶持的依据。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依法在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旅游饭店和旅游景区,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各申报单位需至少提前一个月报备国(境)外参展方案。
申报时间:参展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相关经费补助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旅游企业参加国(境)外旅游展会费用补助申请表(附表8)、《规模以上境外展会参展企业信息备案表》(附表9)。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展位确认文件。确认文件可以为展位确认函、确认单、合同等能够证明购买展位的文件材料。
4.提供有效财务凭证。境外发票应自行将凭证主要内容译成中文标注在凭证上。提供的有效财务凭证金额中含非支持内容时,申报单位应自行拆分出属于支持范围的费用,并标注在凭证复印件上。付款凭证为参展单位交付项目资金的银行转账回单。
5.参加展会总结报告和图文资料等。总结报告包括展会的基本情况、具体措施、参展成效、问题及建议等。图文资料包括展位现场全角度视频或照片彩色打印件,需体现出参展人员、楣板、展台布置、宣传品、会刊、参展证等参展信息(电子版备查)。
6.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提供出国任务批件或参展人员因私护照首页(人头像)、出入境记录和签证记录(出入境日期须涵盖展会全程)。持电子港澳通行证或持新护照走电子通道的企业,还需提供“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本人持身份证及护照到出入境管理处打印)。
7.信用承诺书。
(四)自行组织开展国(境)外旅游市场营销活动费用补助
扶持标准:
我市旅游企业在境外自行举办旅游宣传推介会,参加人数达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在跨洲际国家举办一场补贴8万元,在亚洲国家举办一场补贴5万元,在港澳台地区举办一场补贴3万元;参加人数达50人-100人(含50人)的,在跨洲际国家举办一场补贴5万元,在亚洲国家举办一场补贴3万元,在港澳台地区举办一场补贴2万元。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依法在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旅游饭店和旅游景区,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各申报单位需至少提前一个月报备举办国(境)外旅游市场营销活动方案。
申报时间:营销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相关经费补助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国(境)外旅游市场营销活动费用补助申请表(附表10)。
2.国(境)外旅游市场营销活动方案。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活动场所确认文件。确认文件可以为酒店会议厅、多功能厅预订确认单或合同等能够证明租用活动场所的文件材料。
5.提供有效财务凭证。境外发票应自行将凭证主要内容译成中文标注在凭证上。提供的有效财务凭证金额中含非支持内容时,申报单位应自行拆分出属于支持范围的费用,并标注在凭证复印件上。付款凭证为举办活动单位交付项目资金的银行转账回单。
6.活动签到表(包括姓名、单位、职务、性别、联系方式等内容)。
7.邀请对象身份证明(工作名片复印件,并加盖旅游企业公章)。
8.营销活动总结报告和图文资料等。总结报告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具体措施、主要成效、问题及建议等。图文资料包括营销活动视频或照片彩色打印件,需体现出主要嘉宾、现场气氛、活动主要环节、邀请函、胸卡等活动信息(电子版备查)。
9.信用承诺书。
(五)对台旅游节事补助
扶持标准:
以宣传海峡旅游新亮点,展示我市海峡旅游形象为主要内容的节事活动,规模达到400人以上的,对承办执行单位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场租费、布展费、宣传费和安保费等)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相关费用的50%,最高限额15万元。
申报条件:
1.厦门市具备赴台游或赴金马澎游组团资质旅行社
2.各旅行社需至少提前一个月报备活动方案
申报时间:应在活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信用承诺书
2.厦门市对台旅游节事经费补助申请表(附表11)。
3.节事活动方案、安全预案和总结。
4.活动举办现场照片和视频。
5.相关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6.活动场租、布展、宣传及安保方面的合同。
7.广告宣传汇总资料。
8.银行汇款水单。
9.参加活动的人员名单。
三、注意事项
(一)以上各项,我局受理后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分批集中预审,并将有关情况公示7个自然日。
(二)各申请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报,依法追回申请单位的奖励资金,并纳入不诚信名单,同时取消该单位从本年度开始连续三年各项旅游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如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联系人陈琦,咨询电话5371097。
附表:
1. 信用承诺书(参考版本)
2. 经厦门口岸赴金澎台地区旅游组团旅行社奖励申请表
3. 旅行社组团经厦门口岸赴台湾地区旅游团队明细表
4. 自驾车入闽入台旅游奖励申请表
5. 境外来厦采风踩线经费补助申请表
6. 境外来厦采风踩线名单
7. 旅游企业参加国内旅游展会资金补助申请表
8. 旅游企业参加国(境)外旅游展会费用补助申请表
9. 规模以上境外展会参展企业信息备案表
10. 国(境)外旅游市场营销活动费用补助申请表
11. 厦门市对台旅游节事经费补助申请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