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山秋水国际旅行社(厦门)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我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你公司拒不改正,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2025年4月28日,我局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作出(厦)文综罚告字〔2025〕1-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将在送达五个工作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对你公司拟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公司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文综罚告字〔2025〕1-004号)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5月6日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23号808室
联系人:孙耀中 联系电话:0592-580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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