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可(公民身份号码:411081********2866):
经查,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2025年3月21日,我局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作出(厦)文综罚字〔2024〕1-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或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文综罚字〔2024〕1-101号)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4月7日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23号912室 联系人:周华 联系电话:0592-580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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