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牧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在收到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拒不改正,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2025年2月19日,我局依法作出(厦)文综罚字〔2024〕4-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你公司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或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你公司,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厦)文综罚字〔2024〕4-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2月24日
(联系人:何晓聪 联系电话:0592-5790653)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