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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11-30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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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推动中国(厦门)智能视听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促进招商落地和产业集群,经研究,我局拟牵头对《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文旅规〔2020〕2号)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12月9日前反馈至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传媒管理处。

  电子邮箱:xcc5301691@163.com

  联系方式:0592-5371945

  附件:1.关于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起草说明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1

  关于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吸引优质智能视听企业来厦投资发展,支持本地视听企业做大做强,打造原创智能视听内容,培育智能视听骨干企业,进一步融合集聚上下游资源,打造覆盖研发、创意、制作、发行、交易、教育、播出、衍生产品和延伸产业开发的智能视听产业链,完善我市高新视听产业生态,推动新时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指智能视听企业,是指从事与广播电视智能视听节目和网络智能视听节目的采集制作、播出分发、智能网络传输、智能终端接收及提供智能视听节目融合服务等活动的相关企业,包括从事视听内容生产、视听技术服务、视听平台运营、视听教育培训、视听播出交易、视听终端产品制造等智能视听全产业链企业。

  第三条 鼓励智能视听企业来厦落户。支持国内外智能视听企业落户中国(厦门)智能视听产业基地(拓展区)(下称“基地拓展区”)。对基地拓展区新设立的智能视听企业,且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3年。对已入驻基地拓展区的智能视听企业,且营业收入增量达200万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新设立智能视听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收入增量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受益财政按体制分别承担。

  第四条 推动智能视听产业集聚发展。鼓励智能视听上下游企业入驻基地拓展区,对智能视听企业在基地拓展区租赁实体经营办公场所的,按照实际租金(不含税)的50%享受最高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15元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租或转租、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第五条 支持智能视听基础支撑平台建设。对基地拓展区领导小组认定的智能视听基础支撑平台(如内容审核平台、行业展示交流平台、智能生产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等等),对软硬件投入累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单个平台用户数不低于20家的,按单个平台投入的30%给予补贴(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单个平台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优秀视听内容创作、生产和传播。

  (一)支持优秀电视剧创作生产。对入选我市重点、一般扶持电视剧拍摄制作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入选我市重点、一般扶持网络剧拍摄制作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补助。

  (二)支持优秀纪录片、公益广告宣传、原创网络视听作品创作生产。对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投资或摄制的,入选省级以上或我市的优秀纪录片,每部给予扶持5万元;对入选省级以上或我市的优秀公益广告宣传、原创视听节目的,每部给予扶持3万元。

  (三)支持网络视听内容发行。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本市智能视听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网络视听内容(不含直播带货类节目),在国内知名互联网平台(具体由基地拓展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出台认定目录)首轮播出的,单一节目交易合同金额或获得平台分账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一节目交易合同金额或获得平台分账收入的3%对出品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网络视听内容传播。对本市智能视听企业当年投资摄制的网络视听内容(不含直播带货类节目),在国内知名互联网平台(具体由基地拓展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出台认定目录)自播出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播出达到1亿次(含)以上,或至申报日累计播出达到1.25亿次,且企业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自播出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播出达到3亿次(含)以上,或至申报日累计播出达到3.75亿次,且企业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自播出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播出达到5亿次(含)以上,或至申报日累计播出达到6.25亿次,且企业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万元奖励;自播出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播出达到8亿次(含)以上,或至申报日累计播出达到10亿次,且企业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6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七条 贷款贴息补助。对入驻基地拓展区的智能视听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贴息年限最长3年,年贴息率按最高不超过当年末对应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LPR)的50%,每年贴息额最高100万。市区贴息比例叠加不超过100%。

  第八条 支持视听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入驻基地拓展区的智能视听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围绕智能视听产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企业研究院、实验室、研发中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研究院(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第三、四、五、七、八条政策的奖励资金由集美区、火炬高新区、市级财政按受益财政体制分别承担;第六条政策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条 同一企业、同个项目与本市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扶持。

  第十一条 本措施由市文发办、市文旅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厦文旅规〔2020〕2号)同时废止,但政策条款2022年度兑现延续至执行完毕。

  

 

 

 

附件2

  《关于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市积极开展国家级基地创建工作,于2020年出台了《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文旅规〔2020〕2号)。2020年12月29日,中国(厦门)智能视听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复设立。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中国(厦门)智能视听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促进招商落地和产业集群,打造具有集聚效应和领先地位的智能视听产业链,我局在原政策基础上,对智能视听企业范围和产业链环节、落户奖励、租金补助、平台建设、内容扶持等方面作了修订,形成《关于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进一步提升中国(厦门)智能视听产业基地集聚效应,发挥产业带动和引领作用,大力推动智能视听内容创作生产的发展,加强政策服务保障,按照《厦门市“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经过评估和多方调研,我局修订形成了本规定。

  本规定在梳理国家、省、市现有影视文化产业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重点参考了《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指〔2021〕26号)、《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电视纪录片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福建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厦门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规定(2022年11月送审稿)》《关于加快推进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措施》(2022年11月送审稿)《厦门市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集文发办〔2021〕8号)、《诚毅国际商务中心招商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关于加快推进中国(之江)视听创新创业基地发展的政策意见》(美创中心〔2021〕17号)等,走访了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和有关智能视听企业,征询意见建议。                

  二、政策主要内容说明

  (一)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11条,从智能视听产业链相关各个环节入手,涵盖了智能视听企业范围和产业链环节、鼓励智能视听企业来厦落户、推动智能视听产业集聚发展、支持智能视听产业基础支撑平台建设、鼓励优秀网络视听内容创作、生产和传播、贷款贴息补助、支持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并根据目前产业发展实际作相应的调整;同时,取消了原政策第六、七、八条。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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