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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拓展线上宣传奖励实施细则》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反馈
时间:2022-03-18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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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文旅局根据《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进一步助力旅行社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文旅规〔2021〕6号)要求,起草了《拓展线上宣传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初稿。由于本文件涉及导游行业利益,市文旅局征求了市财政局、局相关业务处室、市导游协会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召开了导游代表座谈会,根据收集的意见进行综合衡量和论证,修改完善《实施细则》。下面将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市财政局

  建议删除第二条中提及的“互联网营销师资格证书”,《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进一步助力旅行社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文旅规〔2021〕6号)只提到了“须持有国家人社部门颁发的网络视频主播资格证书”,不应随意扩大证书范围,并且该奖励措施是经市政府同意出台的,如需扩大范围应经市政府同意。

  采纳情况:已采纳。删除“互联网营销师资格证书”相关条款。

  二、市导游协会

  1.基于疫情对导游收入的影响,及网络视听主播证报考费用较高问题,为积极鼓励引导导游员报名参加拓展线上宣传活动,建议提高一次性奖励金金额,即初级、中级、高级导游员分别给予2000、2500、3000元奖励。

  采纳情况:未采纳。《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进一步助力旅行社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文旅规〔2021〕6号)中已明确规定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初级、中级、高级导游员分别给予1000、1500、2000元奖励,故该条建议不予采纳。

  2.导游人员在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以网络视听主播身份进行厦门旅游视频推荐,但推荐期间内未考取网络视听主播证书或互联网营销师资格证书,其后在申报规定时间内考取相关资格证书,此情况导游员可否申请拓展线上宣传奖励。

  采纳情况:未采纳。该条意见不涉及《实施细则》具体条款修改,已在导游代表座谈会上进行解释。

  3.《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点赞或评论不少于1000次”,审核依据是同一视频在同一网络平台所获得的点赞或评价数,还是在不同网络平台播放所获取的点赞或评价数累加和。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修改为“申报主体须在同一网络平台上原创并播放2个以上不同内容的厦门旅游推介视频,其中至少有1个视频点赞或评论不少于1000次,多个视频总时长不得低于5分钟。”。

  二、社会公众意见

  1.奖励标准过低,建议分别给予初级、中级、高级导游员3000、4000、5000元奖励。理由:考取初级互联网营销师证书需要2680元费用,目前网络上持证的主播或者营销师较少,在目前旅业市场萧条的情况下,导游付费考证具有经济负担。提高奖励费用,更有效地推动厦门文旅市场宣传,同时也起到营销、推广的作用。

  采纳情况:未采纳。《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进一步助力旅行社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文旅规〔2021〕6号)中已明确规定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初级、中级、高级导游员分别给予1000、1500、2000元奖励,故该条建议不予采纳。

  2.对单个视频的时长要求太长了,建议改为每个视频时长不少于1分钟。理由:新媒体强调完播率,要有效的达到刺激大家想看视频的欲望,不是越长越好。拥有导游证、主播证、营销师证书的人,不一定能达到专业拍摄、剪辑、制作等能力,为了避免粗制滥造,小而精的视频更加适合。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修改为“申报主体须在同一网络平台上原创并播放2个以上不同内容的厦门旅游推介视频,其中至少有1个视频点赞或评论不少于1000次,多个视频总时长不得低于5分钟。”。

  3.奖励措施偏少。如果出现精彩的优质视频,比如点赞数突破5万、10万等,应该给予更多奖励。

  采纳情况:未采纳。该意见不涉及《实施细则》具体条款修改。但将作为新措施列入今后拟出台的新政策中。

  4.建议除了视频,能增加直播环节。

  采纳情况:未采纳。该意见不涉及《实施细则》具体条款修改,故不予采纳。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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