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文化和旅游局的信息工作,增强实效,扩展内容,提升质量,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高效、优质的文化信息服务,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
(一)文化和旅游系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措施和情况;
(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作中的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
(四)全市文化和旅游系统各单位、各部门的重大调研和课题研究成果;
(五)有关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
(六)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
(七)局政府门户网站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涉及到的栏目信息;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
第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系统的信息采编、报送、通报、考核等日常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各区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第四条 各信息工作成员单位应当确定1位分管领导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管理和报送工作,确定1至2名政治强、业务精、文字能力强的同志担任信息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信息的采编、报送业务。
第五条 除重大突发事件外,一般采取逐级上报的内部程序报送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报送要求
第六条 信息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信息时效性。凡是需要上级部门及时掌握、立即处理的涉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重要工作、重要情况,要及时收集上报。重大突发性事件的信息报送按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信息真实性。报送的信息必须客观实际,反映成绩要恰如其分,反映问题要真实可靠,对重要情况和数据,要进行核实,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信息全面性。报送信息应当完整,确保信息的全面,做到报送信息有数据、有分析、有建议,防止以偏概全。
第七条 各信息报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信息收集网络,注重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直接收集信息,注重从文件、简报、调研报告、来信来访中发现信息。
第八条 各信息报送单位应当适应互联网等新兴媒体信息产生和传播方式的变化,注重从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手机短信等传播的信息中掌握网络虚拟社会活动中有关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新动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传统媒体无法及时跟进的重大事件最新动态等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报送。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大信息调研工作力度,围绕上级有关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重要工作安排,影响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繁荣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及事业发展中的社会热点和工作难点,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加大调研类信息报送力度,不断拓展信息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提升信息为决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审查机制,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送的各类信息需填写《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宣传信息上报及发布审批单》(附后),经单位或部门负责领导审核签字后予以上报。
第三章 信息采编分类
第十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工作的采编分类主要包括:局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上报信息(动态类、综合类、专报类)等。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经批准编发的简报信息,应在批准范围内分发。
第十二条 局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是市文化和旅游局通过局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的政务宣传信息,分为热点要闻、部门动态、各区动态等栏目。热点要闻,主要是反映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热点新闻和重点工作;部门动态,主要是反映本系统各单位、各部门的重要业务信息;各区动态,主要为反映各区局的重要业务信息。
第十三条 上报信息,是反映涉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作全局,需要上级部门及时掌握、立即处理的重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的信息,分为动态类信息、综合类信息、专报类信息。动态类信息,主要指反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某项重要工作、重要活动的进程或某一重要事件发展变化情况的信息;综合类信息,主要指反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作的典型经验、创新举措、调研成果的综合信息;专报类信息,主要指反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方针政策情况,本领域、本行业的统计分析报告,以及出现的带有苗头性、突发性、代表性的新问题、新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根据各信息工作成员单位报送信息及采用情况,对各信息报送单位及信息员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对各信息报送单位被采用的信息实行记分制。记分采取以下标准:
(一)各信息报送单位每月至少报送3条信息,完成基本任务得1分,否则不得分。
(二)各信息报送单位报送的信息被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门户网站采用的,部门动态、各区动态单篇信息每条计1分,热点要闻单篇信息每条计2分;被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等市级信息部门采用的,动态类单篇信息每条计2分、综合类单篇信息每条计3分、专报类单篇信息每条计5分;被省级信息部门采用的,动态类单篇信息每条计3分、综合类单篇信息每条计5分、专报类单篇信息每条计7分;被部级信息部门采用的,动态类单篇信息每条计5分、综合类单篇信息每条计7分、专报类单篇信息每条计10分。
(三)受到市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10分;受到省级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15分;受到中央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20分。如果以上情况同时存在,以高分为加分依据,不重复计算。
(四)重大、突发信息漏报、不报或失实的,酌情扣3—5分。
第十六条 按照上述记分标准统计,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将定期通报信息采用情况。以年度为考核周期。每年度依据累计得分情况,综合考虑平时信息报送情况,评选出文化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予以通报表彰。重要信息漏报、错报的,或全年累计报送信息数量未完成基本任务过半的,取消当年度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对全年信息采用为“0”的信息报送单位及未报送信息或报送信息数量靠后的单位和信息员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宣传信息上报及发布审批单
(厦文化和旅游信审【 】 号)
报送单位或部门意见 |
信息标题 |
(正文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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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部门 名称 (附信息员名单) |
报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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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情况 |
涉密 □是 □否 同意上报 □是 □否 审核领导(签名): 同意网上发布 □是 □否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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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和旅游局 办 公 室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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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上报 □是 □否 同意网上发布 □是 □否 审核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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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上 报 部 门 (需上报用“√”表示) |
1.文化部( ) 2.新闻出版总署( ) 3.国家广电总局( ) |
1.省文化厅( ) 2.省新闻出版局( ) 3.省广电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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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信息处( ) |
市府办信息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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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宣传部( ) |
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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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和旅游局 领导审核意见 |
同意上报 □是 □否 同意网上发布 □是 □否 审核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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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一般情况,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领导审核即可发布;需市文化和旅游局领导审核的,由局办公室领导提交局领导审核后再发布;
2.各单位如有定密分歧,须报保密局审核。
3.请各部门或单位填写后,将此件传真至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203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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