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厦门市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指南》政策解读
来源: 时间:2022-03-14 17:54

  一、制定申报指南的依据是什么?

  申报指南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厦府规〔2021〕5号)制定。

  二、可享受奖补的有哪些主体?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实现挂牌交易的小微旅游企业,在完成股改后,按规定在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挂牌, 且完成股份登记托管,履行挂牌当年度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后完成股份交易。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主营业务为旅游的企业,包括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饭店以及旅游网络服务运营平台等,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或30亿元。

  (3)在厦门新投资的文化旅游景区,落地开工且首年实际完成工程投资额超过2亿元。

  (4)境内外知名旅游企业在厦门设立全资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首年旅游主营收入超过300万元。

  (5)荣获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或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申报单位。

  三、已根据厦府办〔2019〕102号文件获得股改奖励的,可以申报鼓励旅游企业股改项目吗?

  该奖励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通知》(厦府办〔2019〕102号)“对在厦门股交中心股改挂牌并交易的在厦注册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鼓励旅游企业股改项目涉及市、区奖励,如何兑现?

  鼓励旅游企业股改的50万元奖励资金,其中30万元由市级财政资金承担,20万元由所在区财政资金承担,由市文旅局统一兑现。

  如果所在区已对旅游企业股改作出奖补的,在20万元范围内扣减相关奖补金额。

  举例:1.申报鼓励旅游企业股改项目的旅游企业已在所在区领取旅游企业股改相关奖补,领取区级资金5万元,则从20万元中扣减5万元,为15万元。本次申报领取30万元市级奖励资金及15万元区级奖励资金,合计45万元,由市文旅局统一兑现。2.申报鼓励旅游企业股改项目的旅游企业已在所在区领取旅游企业股改相关奖补,领取区级资金20万元,则从20万元中扣减20万元,区级资金不再进行奖励。本次申报能领取30万元市级奖励资金,由市文旅局进行兑现。

  五、促进旅游招强引优项目申报标准中“境内外知名旅游企业”的范围?

  境内外知名旅游企业包括: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台湾百大企业、央企、境内上市企业、全国旅游集团20强和文化企业30强。

  六、促进旅游招强引优项目申报标准中“首年”如何界定?

  境内外知名旅游企业在厦门设立全资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首年旅游主营收入超过300万元的,给予全资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每个30万元开办费奖励。其中,首年指的是企业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当年12月31日,或企业注册次年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什么时候开始申报?

  每年5月开放申报,兑现上一年度奖励。具体申报时间将另行通知。

  八、向谁进行申报?

  鼓励旅游企业股改申报材料由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收件初审;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推动旅游景区建设、促进旅游招强引优、推进文化旅游消费奖励申报材料由区文旅局收件初审。

   联系人:王怡然    联系方式:0592-537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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