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22-12-01-2026-001
- 备注/文号:厦文旅〔2026〕1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2026-01-15
各区文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演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文旅规〔2025〕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精神,决定开展2026年厦门市促进演艺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大型演唱会、音乐节、旅游演艺、新型空间等演出经营主体。
二、申报时间
自即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其中,2026年11月之前符合条件的项目于2026年12月10日前提交申报,2026年12月符合条件的项目于次年1月提交申报。资金采取“全年申报、定期审核、分批下达”的方式开展,先报先审先得。
三、申报程序
(一)网上登记:自即日起,申报主体登录“i厦门”(https://www.ixiamen.org.cn)使用“法人账号”,登录“i财政”,选择“厦企通”、“立即访问”、“法人账号”、“项目申报”(https://zhcz.cz.xm.gov.cn/cyfc/ policyApply /cz.html#/home),搜索“厦门市促进演艺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
“i厦门”系统填报咨询电话 :0592-5051516;
资金申报系统填报咨询电话(厦门扶持资金管理系统操作指导热线):0592-5397711。
(二)提供纸质件:待申报系统显示预审通过,申报主体将纸质材料报送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并根据后续核验需求查缺补漏。
四、申报项目
(一)大型演唱会
1.申报范围
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厦门市举办且符合《若干措施》第(五)项规定的大型演唱会。
2.申报材料
(1)申报表(详见附件1);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演出经营活动批文;
(4)演出票务证明;
(5)演出场所证明;
(6)演出经营活动合同;
(7)新引进国外知名艺人证明;
(8)年度演出项目在厦首演证明;
(9)其他有关资料。
(二)独立品牌音乐节
1.申报范围
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厦门市举办且符合《若干措施》第(六)项规定的独立品牌音乐节。
2.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演出经营活动批文;
(4)演出票务证明;
(5)厦门独立品牌证明;
(6)演出场所证明;
(7)演出经营活动合同;
(8)其他有关资料。
(三)旅游演艺
1.申报范围
在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厦门市举办且符合《若干措施》第(七)项规定的旅游演艺项目。
2.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演出经营活动批文;
(5)演出场次证明;
(6)累计售票证明;
(7)演出票务证明;
(8)新开发项目实际投资额证明;
(9)其他有关资料。
(四)引进优质演艺企业
1.申报范围
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且符合《若干措施》第(八)项规定的演艺企业。
2.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演出经营活动批文;
(4)演出场次证明;
(4)演出票务证明;
(5)演出经营活动合同;
(6)其他有关资料。
(五)壮大演艺企业
1.申报范围
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举办演唱会且符合《若干措施》第(九)项规定的演出经营单位。
2.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演出经营活动批文;
(4)累计售票人数;
(5)演出场次证明;
(5)演出票务证明;
(7)演出经营活动有关合同;
(8)其他有关资料。
(六)培育演艺新空间
1.申报范围
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演出经营活动,且符合《若干措施》第(十一)项规定的演艺新空间项目。
2.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演出经营活动批文;
(5)首场营业性演出、持续经营时间证明;
(6)演出场次证明;
(7)演出票务证明;
(8)其他有关资料。
(七)优质演出项目
1.申报范围
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举办演出经营活动且符合《若干措施》第(十二)项规定的新型空间演出项目。
2.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演出经营活动批文;
(4)符合演艺新空间标准和规范;
(5)演出场次证明;
(6)演出票务证明;
(7)演出场所证明;
(8)其他有关资料。
五、申报前置条件
将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平安建设、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作为奖补的前置条件。2026年1月1日至提交申报材料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演出经营单位不得享受相关资金奖补:
(一)受到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的(警告、通报批评除外);
(二)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问题的;
(三)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注意事项
(一)演出票务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双签对账单、核算单。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二份,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印章。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处(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95-17号)。项目请及时提交申报,逾期未提交视为主动放弃申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谢丽民 0592-5371256
特此通知。
附件:1.厦门市促进演艺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申报表
2.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演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文旅规〔2025〕1号)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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