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22-16-01-2024-155
- 备注/文号:2024年12月16日至12月22日
- 发布机构: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2024-12-23
编号 |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
案由 |
处罚决定文号 |
处罚决定依据 |
处罚决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决定机关 |
1 |
马永旗 |
342201********6435 |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厦)文综罚字〔2024〕4-04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
罚款4000元。 |
2024年12月18日 |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
2 |
林玉莲 |
350783********4529 |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厦)文综罚字〔2024〕4-04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
一、没收违法所得1060.5元;二、罚款3000元;三、暂扣导游证15天。 |
2024年12月18日 |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
3 |
杨成龙 |
412724********2918 |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厦)文综罚字〔2024〕4-04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
一、没收违法所得1155.9元;二、罚款3000元;三、暂扣导游证15天。 |
2024年12月18日 |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
4 |
林玉莲 |
350783********4529 |
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
(厦)文综罚字〔2024〕4-044号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一、没收违法所得50元;二、罚款2000元。 |
2024年12月18日 |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
5 |
张卓 |
410822********2057 |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厦)文综罚字〔2024〕4-04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
罚款4000元。 |
2024年12月18日 |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
6 |
张晓萍 |
440221********1626 |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厦)文综罚字〔2024〕4-04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
一、没收违法所得188元;二、罚款4000元;三、暂扣导游证20天。 |
2024年12月18日 |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
7 |
李福止 |
350221********2017 |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
(厦)文综罚字〔2024〕4-05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
罚款4000元。 |
2024年12月18日 |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
8 |
林艳婷 |
350681********7061 |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
(厦)文综罚字〔2024〕4-05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
罚款3000元。 |
2024年12月18日 |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
9 |
王晗凌 |
520181********2148 |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
(厦)文综罚字〔2024〕4-05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
一、罚款3000元;二、暂扣导游证15天。 |
2024年12月18日 |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
10 |
厦门金海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91350200MACEBQ993G |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厦)文综罚字〔2024〕4-03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
一、没收违法所得5171.6元;二、责令停业整顿25天;三、罚款4.5万元。 |
2024年12月20日 |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
11 |
厦门千骥旅行社有限公司 |
91350203MA8W17NQ4B |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厦)文综罚字〔2024〕4-04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
一、没收违法所得1098元;二、责令停业整顿15天;三、罚款8万元。 |
2024年12月20日 |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
12 |
厦门遨游旅行社有限公司 |
91350200MA32C4UU76 |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
(厦)文综罚字〔2024〕4-04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
一、责令停业整顿15天;二、罚款4万元。 |
2024年12月20日 |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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