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22-09-01-2025-005
- 备注/文号:厦文旅〔2025〕19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2025-08-19
各区文旅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机关各处室:
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度,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现将《厦门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来源 |
处罚依据 |
不予处罚情形 |
1 |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
《导游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2 |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
《导游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3 |
导游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除外) |
《导游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4 |
导游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 |
《导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导游身份标识中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当自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更换。 |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5 |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的事项 |
《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旅游行程结束前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6 |
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7 |
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8 |
娱乐场所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危害后果轻微(即无群众投诉举报或造成舆情等情形,并且在禁止营业时间内无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内);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9 |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者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1 |
出版单位未按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 |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2 |
音像制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参加岗位培训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3 |
音像制作单位未按《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 音像制作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填写制作文档记录。制作文档记录须归档保存2年以备查验。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4 |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留存备查材料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方订立制作委托合同,并验证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材料。 前款所涉及的合同、《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音像制作单位应当归档保存2年以备查验。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5 |
音像制作单位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音像制作单位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接受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6 |
音像制作单位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音像制作单位制作的音像制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7 |
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 音像制作单位每2年履行一次年度核验手续。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