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22-11-01-2021-001
- 备注/文号:厦文旅〔2021〕1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2021-01-12
各区文旅局,鼓浪屿管委会,各文博单位:
根据福建省文物局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
为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国家文物局公布了《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明确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的范围、工作职责、公示公告内容等有关事项。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深入贯彻落实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把握要求,确实做好公示公告工作
(一)公示公告内容
1.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的名称;
2.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管理使用单位、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文物考古发掘项目单位或者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单位的名称;
5.其他信息。
(二)公示公告地点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应当采用设置公告公示牌方式,并置于文物博物馆单位出入口等明显位置。有条件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可采用电子公告公示牌。不可移动文物公告公示牌应在显眼位置进行公告公示,但公告公示牌设置不得破坏文物本体及历史环境风貌。公告公示信息应当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区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信息,每年通过公告、新闻媒体发布等途径一并向社会公告公示。
三、明确节点,确保按时完成公示公告工作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区级及以上文保单位应在2021年2月10日前完成,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请各单位将公告公示情况小结以及相关图片汇总分别于2021年2月10日及6月30日前反馈至我局(联系人:陈金奖,联系电话:5371020)。我局将与安全检查一并督查,适时通报各单位落实情况。
附件:省文物局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
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
的决定》的通知(闽文物字〔2020〕362号)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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