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厦门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招徕游客一行12人参加“云南环线之旅”旅游活动,收取旅游款,但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因支付机票款及机票退票损失款并退赔,该旅行社实际未获利。厦门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5年9月,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厦门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谢某诱骗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案
导游谢某受厦门某闲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执行鼓浪屿一日游散拼团的导游任务。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谢某隐瞒鼓浪屿过渡票出行真实信息,谎称只能采取“团进团出”的虚假信息误导游客,并诱骗游客购买自费景点门票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谢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2025年9月,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谢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18元、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7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票务服务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厦门市思明区某岛海岸票务服务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朱某。在未取得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厦门市思明区某岛海岸票务服务部组织招徕并接待游客一行2人参加“车导订制环岛大嶝游”,收取旅游款并安排车辆搭载游客到各景点游览。厦门市思明区某岛海岸票务服务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5年9月,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厦门市思明区某岛海岸票务服务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9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