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 时间:2021-11-23 17:27

  为了规范本局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相关要求,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的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工作。
  第二条网站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健康、丰富、特色、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网站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实施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各处室负责信息提供。
  第四条网站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网上信息的保护,防止非法用户对网站的攻击和破坏,确保网站运行的稳定和安全。
  第二章  网站系统和信息管理
  第五条建立本局网站管理小组,由政府网站建设领导小组、网站管理员负责整个网站的正常运行及相关技术支持。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网站后续建设的规划与实施,把握网站的发展方向。
  (二)负责拟定、报批网站使用维护、运行管理等各项制度,检查网站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三)依据网站各项资源利用的统一规划,负责服务器、ftp空间等资源的分配以及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网站日常信息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栏目分工
  为了及时更新各栏目的信息,保证发布的信息不违反保密规定,网站内的栏目按照各处室职能分工,由各处室负责信息的采集,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再由办公室统一上传和维护。
  (二)信息采集发布
  1、工作人员应采集本局的最新动态和正面新闻及时地发布到互联网上。
  2、所有上传的信息均需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到网站上。
  安全与管理
  第七条网站管理员和信息员,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有意影响本局稳定局面;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第八条网站管理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监视网站信息,发现本单位计算机存有各类反动及不健康信息,各级管理员应当及时清除,发现恶意攻击行为,情节较重的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九条网站管理员应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下列规定:
  (一)网站管理小组经常召开网络安全会议,通报网络安全状况,解决网络安全问题;
  (二)网络管理员应不定期举行网络安全培训班,学习网络法律、法规,提高各接入科室的网络安全意识、网络安全水平;
  (三)本局人员应积极配合网站管理小组的工作,自觉参加各种培训活动;
  (四)重视对计算机实体的安全保护工作、网络中心工作室、配线间及其他重要部门要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
  第三章  网站的责任考核
  第十条考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各科室是否依据职责分工及时提供政务信息,栏目内容是否更新;信息管理员信息发布、信息传递是否及时、准确。
  第十二条考核依据:网上检查、信息管理员提供的信息发布日志。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结果通过内部OA公共形式公布。
  第十四条相关奖惩:考核结果纳入个人工作考评指标,作为年终工作评判指标之一。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在网站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中,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人为造成网站中断、信息传递延误、泄密、病毒感染和设备器材损坏等,按其情节轻重、时间长短及后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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