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 时间:2020-01-10 15: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加工作透明度,公开政务信息,提高办事效率,以方便群众办事,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工作,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将单位内设机构及其职能,工作人员姓名、职责、去向、办事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利于监督。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除涉密不宜公开的,凡与权利义务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都属于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工作职能和工作人员的身份、职责;办事流程、时限,服务承诺,责任追究,违诺违纪监督投诉电话;

  (二)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三)为民办实事项目与执行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抢险救灾,社会捐助款物、救济金、抚恤金;

  (六)行政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行政处罚、依据、项目、标准和执行情况;

  (八)文化旅游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干部任免、奖惩、职称评定、财务预结算、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工程招投标等情况;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及方法:

  (一)在醒目的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公开的形式有上墙公开、会议公开、简报等形式公开,政务信息网站、印发指南和宣传材料公开等。

  (二)公开时间实行长期、定期与临时相结合,坚持做到一般事项定期公开、重要决策适时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时公开。对有关收费依据、标准、政策,发展规划等实行长期公开,财务收支、大额资金分配等实行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三)在范围上,对外公开与对内公开相结合,年度目标工作任务、为民办实事项目、政府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重要事项对外公开;对机关内部事务、干部考核考勤等,在内部公开。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由相关责任处室负责收集有关公开事项、内容,按政务公开审核程序报批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公开前,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第八条  公开后,要采用设意见箱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需将群众建议的办理结果和群众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及时向群众进行反馈。

  第九条  每项政务公开工作结束后,对政务公开的内容,会议纪要及有关资料等要及时立卷、归档保存,做到档案完备,资料齐全,便于查阅。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 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领导负责制,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要实行政务公开定期汇报、检查制度,发现问题限期纠正、整改。对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投诉、反馈制度。设立意见箱和投诉电话,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第十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务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各职能处室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各职能处室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举办各种活动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设立政务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六章 责 任

  第十三条 各职能处室实施政务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等的规定的;

  (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真实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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